通知全文如下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轉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四川省調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許可證辦理限額意見的函》的通知
川建建函〔2021〕271號
為進一步深化我省“放管服”改革,推進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優化住建領域營商環境,提高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效率,現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四川省調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許可證辦理限額意見的函》(建辦市函〔2021〕53號)轉發你們,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自2021年4月1日起,全省行政區域內工程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或者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稱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應當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分解為若干限額以下的工程項目,規避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各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進一步加強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增設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其他條件,要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加大監督檢查力度。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一律不得開工。
三、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屬于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規定所界定的特殊建設工程的,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消防驗收;屬于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規定所界定的其他建設工程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消防驗收備案,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進行抽查。實行聯合驗收的建設工程按照聯合驗收的相關規定實施。
四、各市(州)、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落實屬地監管責任,督促建設單位切實履行工程質量安全首要責任,加強對工程建設過程控制和驗收管理,督促勘察、設計、施工等責任主體及有關人員履行質量安全責任,嚴格執行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保證合理工期和造價,確保工程質量安全。
五、各市(州)、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調整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辦事指南,加強政策宣傳貫徹,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確保改革措施落到實處。
六、原四川省建設委員會《關于印發<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川建委建發〔2000〕0216號)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