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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監督!四川省住建廳發文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新規明年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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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為貫徹落實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監管的指導意見》(建市規〔2019〕11號),強化招投標事中事后監管,鞏固招投標領域突出問題系統治理成果,優化營商環境,現就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標文件(含資格預審文件,下同)監督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監督機制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取消仍在實施的招標文件事前備案審查,全面落實招標人主體責任,招標人依法編制、發布招標文件并對其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深化電子招標投標工作,逐步轉變現場開標為在線開標模式,推廣使用電子保函,進一步推行異地遠程評標,實現招標投標全流程電子化,積極推進電子化行政監督。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原則上應采用電子招標投標,執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標準招標文件》。
二、認真履行監督職責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對招標文件的監督職責,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但不得違規干預依法應由招標人自主確定的事項。
    依法必須招標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在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四川省)發布招標信息時,應在電子招標投標系統中,按照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監督權限,選擇相應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為“行政監督部門”(“行業主管部門”),通過系統將招標文件推送至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自招標文件發出后五個工作日內,對招標文件進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招標文件存在違法違規情形的,依法向招標人發出《招標監督意見書》(見附件1),責令改正,并可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或者移送有權作出行政處罰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招標文件不科學合理,可能造成投標競爭不足的內容,可以向招標人提出監督建議;發現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存在構成《四川省建筑市場責任主體不良行為記錄管理辦法》規定的不良行為,應按照規定作出不良行為記錄。
三、突出監督重點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招標文件的監督,重點監督以下內容:
    (一)招標人是否存在不具備招標條件而進行招標情形。
    (二)招標文件要求提交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是否存在超過法規、規章規定的情形。
    (三)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出、澄清、修改的時限,或者確定的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的時限,是否存在不符合規定的情形。
    (四)招標文件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情形(典型情形列舉見附件2)。
    (五)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需要監督的其他內容。
四、暢通投訴渠道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公平、高效的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機制,在門戶網站對外公布投訴受理部門相關信息,逐步設立網絡投訴渠道,按照《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川建行規〔2020〕8號)處理投訴,提高投訴處理規范化水平。嚴格執行《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標領域廉政建設的通知》(川建招標發〔2020〕305號),落實插手干預建設工程招投標登記報告制度,自覺抵制領導干部和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規插手招投標行為。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招標監督意見書(參考格式)
2.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典型情形列舉表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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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監管的指導意見》(建市規〔2019〕11號),強化招投標事中事后監管,鞏固招投標領域突出問題系統治理成果,優化營商環境,我廳制定了《關于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標文件監督工作的通知》,經2020年第九次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11月16日以“川建行規〔2020〕10號”行政規范性文件印發。

一、制定背景

近期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部及四川省出臺的政策都對進一步加強招標投標監管提出了要求,《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質量保障體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質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9〕92號)第三(二)條提出“完善招標投標制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監管的指導意見》(建市規〔2019〕11號)第三條提出“加強招標投標過程監管”;《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動四川建筑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川辦發〔2019〕54號)第(四)條提出“完善工程招標投標制度”。為進一步落實國務院“深化放管結合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要求,需要完善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相應制度。

二、制定目的

從以往的招標文件監督工作實際情況來看,一是未完全落實招標人主體責任,招標文件備案實則為審查,矛盾焦點集中在行政監督部門,對招標文件的修改意見表現得事無巨細,監督重點不明;二是各地行政監督部門在監督工作中,理解偏差,尺度不一,甚至因監督工作不到位,導致投訴、信訪或舉報,影響招標投標工作進度。目前,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都將按照相關要求,逐步轉變招標投標監管模式,取消多年來一直采用的事前備案,轉變方式后,對招標文件的監督工作理念也必將隨之改變,需要制定規范的監督規定。

三、主要內容

(一)明確了完善招標文件監督機制的要求。包括取消招標文件事前備案審查、實行在線開標模式、推廣使用電子保函、進一步推行異地遠程評標、實現招標投標全流程電子化、推進電子化行政監督以及執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標準招標文件》等。

(二)明確了認真履行監督職責的要求。一是明確了招標文件監督方式,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但不得違規干預依法應由招標人自主確定的事項。二是明確了接受監督的方式,在發布招標信息時,按照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監督權限,選擇相應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為“行政監督部門”(“行業主管部門”),通過系統將招標文件推送至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受監督。三是明確了監督檢查時限,應自招標文件發出后五個工作日內,對招標文件進行監督檢查。四是明確了發現違法違規情形的處理方式,依法向招標人發出《招標監督意見書》責令改正,并可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或者移送有權作出行政處罰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三)明確了招標文件監督要點。即是否具備法定招標條件、是否存在違規收取保證金、相關時限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存在限制排斥情形等。

(四)列舉了招標文件限制排斥行為的典型情形。對《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限制排斥情形進行了適度的細化,列舉了七大類28種典型情形,便于各級行政監督部門掌握。

(五)明確了暢通投訴渠道的要求。在門戶網站對外公布投訴受理部門相關信息,逐步設立網絡投訴渠道,按照新發布的投訴處理辦法處理投訴,提高投訴處理規范化水平,落實插手干預建設工程招投標登記報告制度等。

該通知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